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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11条禁令“治奢”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03/20 11:28:00 作者:长江日报 点击:

我市部署反腐倡廉暨深化治庸问责工作

“治奢”成武汉治庸问责新内容

阮成发唐良智讲话吴超等出席胡曙光主持

2012年2月6日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通讯员陶涛)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等行为——今年,治理奢侈浪费被纳入“治庸问责”范围。昨日召开的全市反腐倡廉暨深化治庸问责工作会议,向奢侈浪费行为“亮剑”:治理“庸懒散”拓展为从严整治“庸懒散奢”,同时出台11条禁令“治奢”。

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市一批新文件“集结”出台,包括:《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等行为的通知》、《关于实行治庸问责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武汉市治庸问责工作考核办法》等。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指出,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重点解决挥霍浪费、形式主义、滥发奖金、派送红包特别是干部特权引起社会不公等问题。

阮成发提出今年深化治庸问责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先进典型,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幸福指数。他强调,要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对突出问题的承诺整改坚持整治与建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将电视问政打造成参政议政的平台,发动群众参与解决突出问题;大力表彰宣传先进。

“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阮成发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治腐败科学化水平。

市长唐良智就加强政府作风建设进行强调部署。他指出,真抓实干是政府工作人员的第一作风,必须将其作为政府工作座右铭,作为检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品格和工作作风的试金石,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提供优良作风保障。

唐良智强调,作风建设重在解决问题,必须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抓起,坚决纠正五种不良倾向:提振精神区位,破除自满自足的倾向;提升勤奋指数,破除懒散懈怠的倾向;倡导雷厉风行,破除拖拉低效的倾向;强化担当意识,破除推诿畏难的倾向;提倡艰苦奋斗,破除奢侈浪费的倾向。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攻坚中比拼作风,在优化服务中改进作风,在实干惠民中检验作风,在廉洁办事中展示作风,在履责问责中锤炼作风。

市领导吴超、朱毅、贾耀斌、彭丽敏、张学忙、冯记春、赵飞、张明家、胡志强、马旭明、龙正才、卢国祥在主席台就座。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胡曙光主持会议。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车延高作工作报告。

我市出台11条禁令“治奢”

●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单位之间不准公款吃请

●会议不安排到风景名胜区●不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本报讯(记者胡孙华)不准本市范围内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不准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准安排到风景名胜区、豪华宾馆,不准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准安排纪念品。

昨日,全市反腐倡廉暨深化治庸问责工作会上出台“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该规定有11条“禁止”,其中包括29条“不准”,针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

不定期明察暗访

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今年,督查11条“禁止”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经常性工作,将不定期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等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规定”指出,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设立“小金库”,以及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人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审批把关不严或违规审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三公”经费无理由超支

扣减下一年经费预算

“规定”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经费预算审核和监管,对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或无正当理由年度“三公”经费支出超出控制指标的单位,要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等情况的专项审计监督。

1. 禁止挥霍浪费公款

不准本市范围内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不准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准安排到风景名胜区、豪华宾馆,不准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准安排纪念品。

2. 禁止公款旅游

不准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 禁止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 禁止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准违规自立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准违规使用专项经费发放奖金和实物。

5. 禁止违规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不准未经审批以各种名义举办节会、庆典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经批准开展的节会、庆典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或收取费用。

6. 禁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不准违规兴建、豪华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不准搞集资、摊派或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建设办公楼;不准超标准使用和装修办公用房。

7. 禁止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不准侵占、截留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设立“小金库”;不准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或报销接待宴请、公款旅游、职务消费、礼品礼金等方面的费用。

8. 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不准向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征收指标;不准将罚没款与执法单位行政经费或执法人员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准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没款。

9. 禁止变相经商、办企业

不准借行政权力影响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和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准以下属单位、部门以及学会、协会等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从中分红或获取利益补贴。

10. 禁止国有资产收入部门化

国有资产经营或出租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统一登记管理使用,不准将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获取利益用于单位、部门的福利补贴;不准侵占、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1 1. 禁止违规配备公车,多占或买卖住房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违规占用、借用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违规多占福利房或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